首页 > 中级会计职称考试 >正文

中级会计师经济法知识点:无效的法律行为

日期: 2021-01-20 11:37:12 作者: 魏德桥

乐考网中级会计师频道为大家带来“中级会计师经济法知识点:无效的法律行为”,总结这部分知识的重点内容,从而帮助考生更加有条理地学习、掌握这部分中级会计师考试知识点内容。

【内容导航】

特征

无效法律行为的种类

无效法律行为的法律后果

【所属章节】

第一章总论

【知识点】无效的法律行为

无效的法律行为

1.特征

自始无效、当然无效、绝对无效。

2.无效法律行为的种类

(1)“无”民事行为能力人“独立实施”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

(2)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(通谋虚假)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

(3)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

(4)违反“强制性”规定或者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

违反法律、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,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。因此并非违反法律的行为一律都是无效的。

3.无效法律行为的法律后果

(1)恢复原状;

(2)赔偿损失(谁错谁赔);

(3)收归国家、集体所有或返还第三人(恶意串通);

(4)其他制裁(行政制裁或刑事制裁)。

本文乐考网小编集中整理“中级会计师经济法知识点:无效的法律行为”供大家参考。如果您在此过程中遇到任何疑问,可联系乐考网官网在线客服。


复制本文地址:http://www.ykpfz.com/lzdf/1014.html

免费真题领取
资料真题免费下载